“非法采矿不仅给国家造成损失,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法院巡回审判这个公益诉讼案件,现场普法、以案说法,让群众直观感受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有利于凝聚社会各界共识,一起守护商丘的青山绿水。”11月16日上午,在参加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丘中院)巡回审理的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人民陪审员葛淑艳说。据悉,这是商丘中院审理的商丘市首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将择期宣判。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闫某某不经批准无证擅自在夏邑县歧河乡吕桥村段河道内非法挖沙取土,破坏矿产资源,两年内受到水利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非法开采。经鉴定,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95.746万元。经检察院立案调查后认为,闫某某非法采矿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商丘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闫某某依法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损失和环境修复费用等民事责任。
商丘中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宋健多次到现场调查河道破坏情况,并与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夏邑县水利局、岐河镇政府等单位召开案件推进会,就如何有效修复受损河道、避免水土流失等问题交换意见,确保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案件审理得到有效保护。
在11月16日的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依次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并从非法采矿所触犯的法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方面释法明理,让案件当事人及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通过“以案说法”“现身讲法”形式引导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生态环保意识,以能动司法的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深入民心。
“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每一位公民都应将绿色发展理念牢牢根植心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淮河生态经济带生态保护司法保障,采用预防性司法措施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以优质高效的环境资源审判效能护航美丽商丘高质量发展。”商丘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崔海林说。